孩子們夏日戲水,本是樂事,卻常常暗藏殺機。年輕的生命在危險水域消逝,除了帶來無盡悲痛,更涉及嚴肅的法律責任——是監護人失職?還是公共場所管理疏漏?了解相關法律,一同筑牢生命防線!
溺水悲劇,令人心痛
5月11日,成都市新津區8歲兒童唐某某在西河玩耍時落水,父親唐某、母親嚴某某先后下水施救。母親和孩子被群眾救起,父親卻因體力不支溺亡。
6月2日,滕州市公安局通報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5月31日17時許,10歲男孩趙某某離家后失聯,經全力搜救,6月2日15 時在鄰村河道內發現其遺體,確認系溺水身亡。
6月8日,來賓市興賓區大灣鎮的3名兒童在沒有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到柳州市柳江區穿山鎮五道村游玩,在徒步通過一處滾水壩時不慎落水失聯。經過全力搜救,3名落水兒童被打撈上岸,經現場醫務人員確認已無生命體征。
每年夏天,這樣令人痛心的例子都會發生……孩子夏天愛玩水,這無可厚非,但有關防溺水的知識不管再忙都一定要學好!同時,當悲劇發生,我們不禁想要問:溺水身亡的法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這個問題得看具體情況!我們可以從監護人、同伴、水庫或泳池管理者三個方面來看。
01監護人請盡到監護職責
家長請務必記住預防溺水,時刻有效的看護是重中之重!要切實履行好監護人職責,把孩子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沒人看管的溪流、池塘等危險系數大、水況復雜,家長尤其應當注意!如果監護人并未盡到監護人職責,則應當對孩子的死亡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保坏谌臈l:“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02水庫或泳池管理者要做好安全保障
夏日里,水庫、水塘、游泳館、培訓機構等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語,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03同伴遇險,及時呼救、如實告知!
同伴發生溺水的情況,作為玩伴雖然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但是漠視、撒謊等行為同樣可能引發法律后果。之前有一個案例,山東菏澤一名未成年人小冬與四名同伴到河邊游泳,期間小冬被水流沖走,然而其余同伴害怕被責罵而隱瞞實情,造成慘劇。最終法院判決,五人均具有過錯,小冬雖應承擔主要責任,但另外四人未及時向身邊人發出呼救,客觀上可能延誤了最佳施救時機,依法應當承擔與其過錯及年齡相適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溫馨提示
牢記防溺水措施“六不準”:
不準私自下水游泳;
不準擅自與他人結伴游泳;
不準在無家人或老師帶隊的情況下游泳;
不準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不準到無安全設施、無救護人員的區域游泳;
不準不會水性的學生擅自下水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