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不正當競爭是大公司間的商戰?不!它就發生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最近,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了熱搜,將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一起來了解吧!
身邊的不正當競爭
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在對其銷售的酒水進行直播帶貨時,宣稱“全球限量發行、在1915年巴拿馬萬國博覽會金獎、年銷售量突破2億”等,與實際不符。同時,當事人售賣商品時以五糧液作為贈品,展示的是較貴的濃香型“五糧液”酒,而實際贈送的卻是市場價較低的“尊耀”酒,并且虛構線下門店予以展示。最終,該公司被罰款95萬元。
湖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搭建刷單平臺,接收網店客戶刷單需求,通過平臺向客戶收取刷單商品本金及每單5元到6元的傭金,組織員工對客戶網店的商品進行虛假交易,從而提高網店的成交量及好評率等。這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終被處39萬元罰款。
混淆行為、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其實,看過案例您就會發現,不正當競爭離我們并不遙遠。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呢?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包括總則、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它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于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明確反不正當競爭的總體要求
一是明確將“預防”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為立法目的;
二是從正面強調經營者應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三是明確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四是對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的職責表述作相應修改。
?。?)完善關于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一是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明確為混淆行為;
二是做好與商標法的銜接,明確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
三是規范對搜索關鍵詞的使用,規定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
四是規定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
(3)細化關于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不當有獎銷售和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一是增加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受賄賂的規定;
二是將虛假宣傳行為誤導的對象由消費者擴展為“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并加強對刷單炒信行為的規制,明確不得通過“虛假評價”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虛假宣傳;
三是規定有獎活動開始后,經營者不得隨意變更有獎銷售信息;
四是規定經營者不得“指使他人”進行商業詆毀,并將商業詆毀的對象由“競爭對手”擴展為“其他經營者”。
(4)完善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一是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是增加關于侵害數據權益的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三是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
四是增加規定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
五是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5)增加關于治理“內卷式”競爭的規定
黨中央強調“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規范地方政府和企業行為”,對行政機關起草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加大對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力度,是規范政府和企業行為、治理“內卷式”競爭的重要舉措。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兩方面完善關于治理“內卷式”競爭的制度:
一是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二是強化平臺責任,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6)增加關于解決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的規定
一是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二是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自身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查處。
(7)完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是增加約談制度。經營者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二是強化有關部門及人員的保密義務,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均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三是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的民事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明確為“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四是規定銷售有關違法商品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銷售者不知道其銷售的商品屬于違法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予行政處罰;
五是增加規定受賄者的法律責任,以及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行賄負有個人責任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是合理調整處罰力度,例如,適當上調對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罰款上限;取消虛假宣傳行為的罰款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