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評定
烈士評定
概述
根據《烈士褒揚條例》相關規定,公民犧牲符合相關認定情形,可以申報為烈士。
申請對象
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執行特勤警衛任務、執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任務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執法合作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軍人犧牲,軍隊文職人員、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執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參加非戰爭軍事行動、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申報烈士,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籍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等材料。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評定為烈士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復核。
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查評定。
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籍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等材料。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后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查評定。
享受待遇
評烈后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
申請說明
鯉城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現場辦理。
申請材料
犧牲情節材料。材料類型:原件
紙質材料份數:原件份數1份。
辦理流程
辦理地址
泉州市鯉城區打錫街157號3號樓331室,聯系電話:0595-22355283。
收費方式
不收費。
相關事情
注意犧牲情節材料是否符合評烈情形,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咨詢方式
乘坐任一路終點站為泉州市工人文化宮站的公交車,到文化宮下車,步行至鯉城區政務服務中心3號樓331室,咨詢電話:0595-22355283。
常見問題
問:辦理需要多少個工作日?
答:所有材料提供完整受理后,需60個工作日。
政策文件
1、《烈士褒揚條例》(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601號公布,2024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1號第三次修訂)
第九條 申報烈士,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籍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等材料。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評定為烈士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復核。
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查評定。
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籍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等材料。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后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查評定。
2、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三定”方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