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
(三)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四)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
(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